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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問:何謂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騷擾」?(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答: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態樣可分為下列二種:

  1. 交換性騷擾: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2. 敵意環境之性騷擾: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問:應該要如何制止性騷擾?

答:為免於遭受性騷擾,及遭遇性騷擾後冷靜、正確地處理問題,以下為制止性騷擾的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措施,其讓性騷擾事件的發生率與損害減到最低。

  1. 性騷擾的本質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覺察。

  2. 承諾重視並護衛自己的身體控制權及性自主決定權。
  3. 對自己身體及感覺的直覺要有信心。
  4. 以直接(如面談、寫信)或間接(請他人轉告)方式,讓對方知道其之言行是不受到歡迎的,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在進行此動作時,最好順便錄音,以便將來舉證之用。
  5. 若對方依舊故我,蓄意騷擾,可考慮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如向有權受理單位提出申訴。

 

問:當在我的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我應該要如何處理?(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性騷擾處理準則第6、8條。)

答:當在你(妳)的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1. 應採取緊急處理,如保護被害人安全、保存證據。

  2. 應為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如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協助被害人蒐集證據、協助報警、提供行為人所屬單位或紀錄事實發生經過等。
  3. 如提出申訴者,應於 7 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該主管機關應於 7 日內將所接獲的上開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並副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送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處理,並副知警察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問:如果發生性騷擾事件,我應該採取什麼措施?(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5、6、7、8條)

答:如果發生性騷擾,建議你(妳)這麼做:

  1. 相信自己的直覺:雖然不是每件事都會構成性騷擾,但請相信自己直覺。
  2. 尋求情緒支持:你可以向朋友或同事說出自己的感受,不要因此自責、失去信心,或任何羞愧。
  3. 向性騷擾者直接說「不」,要求停止性騷擾:美國平等僱用機會均等委員會建議性騷擾的受害者寫信給騷擾者,其內容包括:(1)事件發生的過程(人、事、時、地、物) (2) 受害者對於這件事的感覺及想法 (3)受害者的希望,例如行為人停止騷擾行為,或道歉等。
  4. 詳實記錄每次性騷擾行為,作為申訴之用。
  5. 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以錄音作為蒐證方式時,應同時注意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規定,建議以自己作為對話的一方時再錄音,或由同事、友人與其對話時錄音。
  6. 向管轄單位申訴: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向行為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不知或不明者,向警察報案,或向場所主人提出申訴,由場所主人將該申訴案送往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7. 如管轄單位七天內未進行調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

 

問:如果我被性騷擾,應該到哪裡提出性騷擾案件的申訴?是不是每一個單位都應該受理?(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7、13、22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5、6、7、8、10條。)

答:依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不論組織成員或受僱人之人數多寡,都必須設有申訴窗口,因此如被性騷擾者,所申訴之單位分別為:

  1. 如果知道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你(妳)可以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但如果加害人為機關首長、部隊主管(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應向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 。如果直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者,該主管機關於 7 日內將申訴案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但加害人如是前述機關首長、部隊主管(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受理後即應進行調查。
  2. 如果加害人身兼多職: 若加害人身分同時有多個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如學校老師兼職補習班),無論向任一個所屬單位提出申訴均可,但建議向對加害人約制最大、對被害人最有利之單位申訴。
  3. 如果加害人隱瞞或故意錯報其單位,以致你(妳)向非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提出申訴者:非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仍應於 7 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 7 日內將所接獲上開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並副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送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處理,並副知警察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於移送後 7 日內查明加害人身分。如查明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查。
  4. 如果不知道或不確定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你(妳)可以直接向警察報案。警察機關依職權詳予紀錄,如知悉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查。
  5. 如果直接向場所主人提出申訴者: 因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也負有場所主人的責任,因此你(妳)也可以直接向事件發生所在地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提出申訴。如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非為加害人所屬單位時,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仍應採取緊急處理,並應於 7 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該主管機關應於 7 日內將所接獲的上開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並副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送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處理,並副知警察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上次更新時間:2019/4/18 下午 03: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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