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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7-12-28 15:56:33
(最新編修時間 2017-12-28 15:57:55)
發佈者
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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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搭乘便車之報支

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搭乘便車之報支

摘錄重點如下:

1搭乘由親友駕駛之自用汽(機)車出差,其親友或其他共乘者非政府機關員工奉派出差領有交通費等重複支用公款之情事,可認屬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交通費。

           2「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
    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現行規定為飛機、高鐵、船 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
    用,均核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
    搭乘便車,不得報支。 …。」故搭乘朋友便車前往出差地,自不得報支交通費一則停止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