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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6:07:32
(最新編修時間 2019-05-20 16: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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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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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法規公告】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九點、「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九點

六、研究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資,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因執行研究計畫邀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者來臺所需費用。
(二)研究設備費:
指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
(三)國外差旅費:
1.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類限下列二項:
(1)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計畫需要必須與國外合作研究、從事實驗、田野調查、採集樣本或使用國外研究設施等移地研究者。
(2)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但如為該領域之重要國際學術會議,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因執行本部補助之規劃推動案,計畫主持人及相關人員需要出國參訪及考察之差旅費用。

九、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不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約用為本部其他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力並支領相關費用。

十九、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本部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出國心得報告等電子檔:
(一)研究成果報告除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外,應依下列情形公開:
1.報告摘要:應立即公開;其涉及專利申請、技術移轉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而不宜對外公開部分應不予列入。
2.報告全文:應立即公開。但涉及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為限,惟情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獲補助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或出國參訪及考察差旅費者,應繳交心得報告或與國外共同研究成果。
(三)獲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者,應繳交心得報告、論文被接受發表之大會證明文件及所發表之論文全文或摘要。
(四)研究計畫涉及臨床試驗且進行性別分析者,成果報告繳交時應一併繳交性別分析報告,說明性別分析之結果。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全文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之約用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執行機構約用研究人力時,應確實審核其資格並載明約用之類(級)別,依執行機構規定之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

三、研究人力分下列三類:
(一)專任人員:指執行機構約用之專職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但在職行政人員或在學學生,除在職進修或進修部學生專職於專題研究計畫外,不得擔任專任人員。
(二)兼任人員:指執行機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人員,分為下列三級:
1.講師、助教級:與計畫性質相關之講師、助教或相當級職之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
2.研究生: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3.大專學生: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
(三)臨時工:指臨時僱用且無專職工作之人員。
大專校院執行機構約用學生擔任兼任人員,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認定屬學習範疇或僱傭關係,並依相應之規定辦理。
學生至所就讀大專校院以外之執行機構擔任兼任人員,經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認定屬學習範疇者,該執行機構得比照大專校院之規定約用其為學習範疇之兼任人員。
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如辦理休學,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兼任人員。
於專題研究計畫中已擔任第一項任一類者,不得再擔任同一計畫之其他類研究人力。
專任人員不得擔任本部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力。
計畫主持人如因計畫執行需要,得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由自籌經費或本部其他經費共同列支研究人力所需費用。

四、研究人力所需下列費用由業務費列支:
(一)專任人員費用:
1.由執行機構綜合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表現及學經歷年資等因素,自行訂定職銜及工作酬金標準,並核實支給。
2.為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執行機構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於業務費支應。
3.執行機構得按專任人員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準備金。擔任本部不同計畫項下專任人員,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得依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任職前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其他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二)兼任人員費用: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計畫性質核實支給講師、助教級兼任人員工作酬金;學生兼任人員認定屬學習範疇者,支給研究津貼;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
(三)臨時工資
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工作性質,按日或按時核實支給。
(四)保險費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雇主應負擔部分,費用編列基準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辦理。
(五)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提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部分。

五、前點以外依其他法令應支出之研究人力費用,以於管理費列支為原則;如經徵得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得自業務費列支。

六、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用關係,各執行機構於約用時應預為說明。

七、研究人力如與執行機構間屬僱傭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相關法規辦理,並於契約內載明約用期間有關工作時間、內容、酬金、差假、兼職限制等各項權利義務,其任職證明由執行機構核發。執行機構並應考量研究人力類別、領域、工作環境之特性,為適當之差勤管理。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專題研究計畫應迴避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
           血親及姻親為研究人力。
(二)執行機構約用研究人力,如發現有虛報、浮報情事,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

二、研究計畫經費經核定後,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範圍內支用;且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列支。
(一)業務費:包含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暨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1.研究人力費:
(1)專、兼任人員及臨時工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約用及核發各項費用。
(2)研究主持費: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標準按月核發。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核實列支。
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依本部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
(二)研究設備費: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設備,在核定經費限額內核實列支。
(三)國外差旅費: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出國種類,在核定經費限額內依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標準覈實報支。
(四)管理費: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
    各補助項目之支用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支出;一次核給多年期(同一計畫編號)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各年度計畫經費清單核列之項目,執行機構得因研究計畫需要,逕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於該補助項目內跨年度調整支用。

 

三、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者,執行機構應事先報經本部同意增列,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流用。但增列研究設備費項目,其經費額度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免報本部。
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執行機構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所需經費於該補助項目項下調整。
依前項規定辦理研究設備費變更者,其變更之設備單價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須於本部線上系統登錄。
執行機構應於計畫結束辦理經費結報時,併同將該計畫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變更之支出用途及經費,全部彙整函報本部備查。

任一補助項目經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須與其他補助項目互相流用時,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及完備申請與審核之紀錄以備查考;但國外差旅費累計流出或流入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執行機構須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始得流用,除特殊情形外,應事先為之。
因研究計畫需要,執行機構須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始得追加經費,除特殊情形外,應事先為之。
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經費流用以同一研究計畫為限,不同研究計畫間,不得相互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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