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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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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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11:08:31
(最新編修時間 2019-09-27 11: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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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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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事務組 |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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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注意履約及驗收程序
一、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訂購(適用)機關辦理驗收及付款事宜,逕與廠商為之;同辦法第12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
二、邇來有部分學校透過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觸控顯示器設備,廠商疑似以不實文件履約,訂購機關未能於履約階段及早發現處理而據以驗收,已損及機關權益;事後經媒體報導揭露,亦傷害政府形象。爰提醒各機關學校對於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之採購,仍應踐行政府採購法履約及驗收程序,如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等情事,應通報訂約機關依程序辦理,以維護採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