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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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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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