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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辦法 | |||
98年11月17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98.11.17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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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訂定「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生或科、單位、社團等。 | ||
第三條 | 凡於近兩年內,透過下列方式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有效提升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者,得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 ||
一、 | 研擬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政策、法規、計畫、提出興革意見、檢視或規劃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之校園空間,並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決議納入年度工作計畫執行者。 | ||
二、 | 擔任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調查小組成員,協助調查、處置、防治工作。 | ||
三、 | 積極參與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知能研習活動,並經教育部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 ||
四、 | 從事或參與下列有關性別教育、性別研究、同志教育、情感教育、性教育、多元文化等相關議題之作為: | ||
(一) | 計畫—獲得國科會或教育部補助者。 | ||
(二) | 研究—成果發表於TSSCI或SSCI或經同儕審核並經專業系所認可之期刊者。 | ||
(三) | 教學—教學評鑑成績優異者。 | ||
(四) | 教材研發—經正式出版者。 | ||
(五) | 社團發展—校內社團評鑑達甲等以上者。 | ||
五、 | 其他推動或積極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實務工作,或執行友善校園之環境推展與維護,並有具體成效者。 | ||
第四條 | 本辦法獎勵之人員、科、單位、社團等,可自薦或由各界推薦之。 | ||
第五條 | 獎勵案之申請,應填具推薦表,並備妥相關佐證資料,於每年6月底前送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核,審核結果於9月底前公告。 | ||
推薦表格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另訂之。 | |||
第六條 | 獎勵案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頒發獎牌或獎狀,並建請相關主管單位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 ||
第七條 |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申請獎勵案應遵守相關迴避之規定。 | ||
第八條 | 本辦法所需相關經費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編列經費支應。 |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送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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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時間:2016/6/22 上午 1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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