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港澳專區
法規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申請流程及宣導事項
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大陸及港澳前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惟請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填畢後影送人事室留存。
《赴大陸》
- 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 本校赴陸管制對象(含校長、副校長、教授兼任一級主管)適用
- 請將申請表、邀請函、行程表送至人事室,由人事室於規定期限前向內政部辦理線上申請許可
- 請至差勤系統申請赴陸(請詳閱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並據實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出國申請單/出差單)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 副教授兼任一級主管、二級主管、未兼行政教師、職員、校聘職員、工友適用
- 請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至差勤系統申請赴陸(請詳閱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並據實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出國申請單/出差單)
-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寫送交人事室
- 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屬「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
- 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將變更行程相關文件送至人事室完成變更申請作業。
- 如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處新臺幣2萬至10萬以下罰鍰。
- 宣導懶人包及簡報
《赴港澳》
上次更新時間:2025/9/17 下午 01: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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