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港澳專區
相關法規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 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 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
- 教育部115年3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641號書函_重申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以避免違規情形而受行政究責。
- 115年4月21日校函_重申本校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地區(包含轉機),請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
宣導懶人包及簡報
- 公務員赴陸程序規範與注意事項(內政部移民署)
- 國人赴陸風險實際案例懶人包(大陸委員會)
- 對有需要前往大陸的國人幾點提醒與建議懶人包(大陸委員會)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澳門通報制度簡要流程圖(大陸委員會)
- 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旅行平安,從登錄開始」宣導海報(大陸委員會)
- 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宣導圖卡(大陸委員會)
申請流程
《赴大陸》
| 對象 | 本校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包含校長、副校長、教授兼任一級主管) | 本校非屬左述類別之教師、職員適用 |
|---|---|---|
| 適用表單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
| 出發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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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臺後 |
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人事室,將通報表上傳至線上系統。 |
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人事室 |
備註: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屬「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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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
配合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申明本校同仁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含過境轉機),且不論因公務或非因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請依下列程序申報:
一、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 身分別 | 因公務事由 | 非因公務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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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機關首長(校長)另依規定辦理。 |
出境日一週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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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日三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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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校聘教師及校聘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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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並請將登錄資料上傳至本校差勤系統作為佐證資料。 |
二、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 身分別 | 因公務事由 | 非因公務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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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機關首長(校長)另依規定辦理。 |
出境日一週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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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日一週前提出
|
|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校聘教師及校聘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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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並請將登錄資料上傳至本校差勤系統作為佐證資料。 |
備註:
- 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
- 上述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1.港澳官方人士。2.港澳民意代表。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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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時間:2026/4/21 下午 0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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