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323號(第1頁及第2頁)及教育部113年4月22日臺教授青字第1130000110號2函辦理。 二、請依前函意旨及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宣達志工相關權利、義務,訂定志工申訴方式及管道,以提供志工就運用單位志工管理措施表達意見之機會,維護志工權益。
三、相關附件第1頁及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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