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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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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4-09-18 09:09:42
發佈者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人氣
72

轉知澎湖縣政府113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至10月4日止

轉知澎湖縣政府113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至10月4日止

詳見相關連結

並請符合資格同學於期限前將資料交至課指組

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6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澎湖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1. 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80分(甲)、學業成績80分。
2. 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75分、高職為80分。
3. 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80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70分。
4. 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80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70分。
5. 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6. 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註: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澎湖縣政府核辦。
(二)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澎湖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