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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11: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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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並請同仁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等相關注意事項
教育部書函轉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請各機關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請同仁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按:本校差勤系統業自114.1起建置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能,於該首頁提供屆期人員提前規劃補休),落實加班補休屆期結算作業。並請各單位主管於同仁申請加班時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並應避免有未經指派加班或先簽退下班後繼續執行職務之情事。
另,倘確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同仁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4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1月2日公保字第1120014677號函(按:如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有結算計發加班費之問題。且該「機關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結算要件,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曾否准事證,避免公務人員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規定辦理結算作業。
(教育部114年2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011492A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