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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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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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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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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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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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配合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 適用對象: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行前通報規定
-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核准公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送人事室,由人事室通報大陸委員會。
-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附表1)通報本校。
- 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之通報規定:
-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本校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人事室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