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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08: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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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114年11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9019號令修正發布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114年11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9019號令修正發布。
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之環境,達到雙就業、雙照顧,以及照顧不離職,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新增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於五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另針對臨時性需求,例如:因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如因突發情形不及於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者,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方式,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二條)
- 定明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