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室

單位
人事室
時間
2026-05-15 10:37:20
發佈者
人事室
人氣
16

勞動部函釋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


主旨:有關勞動部函釋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5年5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15014810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20條規定略以,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次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受僱者依法請家庭照顧假時,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
三、旨揭家庭照顧人力之類型及法源依據,經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後分類說明如下:
  (一)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類家庭:地方政府依兒少法安置兒少時,亦得交付於團體家庭,類家庭屬於團體家庭之一,由非專業不支薪的工作人員所組成,其照顧人力亦準用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四、由於旨揭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求,亦得依性工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五、另有關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可由旨揭照顧人力逕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後(如附件),做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倘勞資雙方對申請表有釐清之需求時,由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審認。

★相關附件: (另開視窗或檔案下載)

  1. 來文.PDF (大小:447 KB 時間:2026-05-15 10: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