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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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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6-07-06 09:49:47
發佈者
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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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

主旨: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5章、第81條第3款及第4款,業於115年6月18日由行政院與司法院以院臺衛字第1155009262A號及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500139771號令會銜定自115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15年6月18日院臺衛字第1150008103A號函辦理。